《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贵阳市执行细则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审批、审查、验收等建设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适用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参考规范,按照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先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优先于地方性条例的原则执行。
二、审查时点衔接
(一)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申报《规划设计方案业务咨询》后,首次受理成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前的,沿用原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但2023年9月1日前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按《规范》执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附表中备注执行标准。
(二)对首次受理成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及之后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按《规范》执行,本规则印发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三、合理误差范围
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对满足单栋建筑高度、层数、位置、面积以及外轮廓尺寸(装配式建筑除外)不变,公建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与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且建筑面积在《贵阳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项目施工图建筑面积总量不得突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指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的部分除外)。建设项目在出具最后一期《建筑单体第三方技术复核服务复核报告》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面积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指标进行复核,对建筑面积突破合理误差范围的项目,应依法及时予以调整纠正。
贵阳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
序号 | 项目规划建筑面积(㎡ ) | 允许误差比例 | 备 注 |
1 | 1000以下(含1000) | 3.0% | 项目单栋及累计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均不得超过3.0%。 |
2 | 1000-5000(含5000) | 2.0% | 项目单栋及累计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均不得超过2.0%。 |
3 | 5000-10000(含10000) | 1.5% | 项目单栋及累计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均不得超过1.5%。 |
4 | 10000以上 | 0.3% | 项目单栋及累计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均不得超过0.3%。 |
凡属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分期建设的项目(一个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条件),项目最高限额累计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均不得超过500㎡,且不得突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指标。 |
四、阳台面积计算
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为保证城市风貌景观的连续性,对位于重要节点、景观带及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因立面公建化需要对临街阳台实施封闭的,其建筑面积应按阳台外围结构外表面围合空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的1/2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其他
其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确有争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商达成一致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