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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贵州省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加快磷石膏 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2023-06-13 21:22:36栏目: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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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设计 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 府发 2015〕3 号)、《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 号)及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建设通 2016〕 39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 通知》(黔建科通〔2019〕47 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 建筑中水设施,设计企业应在施工图设计中严格落实现行《建筑 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相关要求。 

  二、贵州省新建民用建筑应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 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绿色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分数和星级,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将 设计单位的自评表同时送审。 

  三、2018 年8 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了《贵州 省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规定2018 年10 月1 日起新 建、扩建、改建和修缮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教育、卫生、文化、 体育、交通等公共建筑的内隔墙、内墙抹灰、屋面抹灰及石膏吊 顶应采用以磷石膏建筑石膏粉为主要原料的磷石膏建材(建筑防 水、防潮功能部位除外),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四、自2019 年8 月1 日起,房屋建筑室内内墙、顶棚抹灰 工程不得使用水泥抹灰砂浆,应采用抹灰石膏砂浆代替。但建筑外 墙以及具有防水、防潮功能要求的部位可以使用水泥抹灰砂浆。 

  五、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 体育馆等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没有 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没有绿色设计专篇和设计单位的自评表, 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应责令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审查。 经审查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审查合格证书中应注明绿 色建筑等级。 

  六、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进行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严格把关。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7 月8 日


附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